6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环审〔2023〕58号),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颁发〈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国核安发〔2023〕112号),详情如下:
关于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中电投广西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广西白龙核电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国家电投桂核〔2020〕9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西白龙核电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拟建两台CAP1000压水堆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项目选址与现行的地方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编制依据充分,适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正常运行和选址假想事故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持续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
(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明确本工程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去向。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25日印发
关于颁发《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你公司《关于呈报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的请示》(国家电投桂核〔2020〕77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306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附件:广西白龙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6月25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