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堆顶改造的通知
你院《关于49-2堆堆顶改造的请示》(原安发〔2018〕46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院提交的文件进行了技术审评,认为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堆顶改造方案在安全上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你院应按照我局批准的内容,对堆顶东侧槽钢、葫芦板和支撑结等可更换部件实施改造。
你院在进行改造工作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反应堆运行安全。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11日印发